高通向美国国税局表示:收取手机专利费,要比收取芯片专利费高得多
作者:吴征
去年开始,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陆续对标准必要专利SEP和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规则和框架开展意见征集,权利人和实施人两派实际上对很多条款都有着截然相反的看法,并且都有各自看上去非常充足的理由。
其中争议较大的一条就是许可层级问题: 权利人一方普遍支持Access to all的模式,常说的设备级(如整机或整车)许可属于此类,而实施人一方则坚持License to all的方式,也就是常说的组件级或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如芯片或通信模块).
权利人认为在Access to all的模式下,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实体都需要SEP许可,FRAND承诺不一定要求SEP持有者向所有人授予许可,而只是要求他们通过以FRAND条款和条件授予许可来提供他们的专利技术。例如,包括在生产链的某一层次发放许可,而不对其他层次的SEP提出异议。这种 "人人可得 "的制度足以确保没有人被阻止使用技术标准,同时尊重创新者的专利权。
实施人则坚持认为应该遵循License to all,也就是"人人都有许可证"。认为标准化产品生产链上的所有实体都需要SEP的许可,以便能够参与相关产业的生产。在需要许可的情况下,SEP持有者作出的FRAND承诺应被解释为要求持有者向任何要求许可的人颁发许可,以进行其生产链的部分,特别是包括下游设备中使用的部件的上游制造商。
这一点在欧洲尤为明显,主要因为欧洲是标准化工作的聚集地。
2019年6月,以诺基亚和IP Europe为发起方,参与制定的包括高通、爱立信等十多家企业,发布了《5G和物联网(包括工业互联网)标准基本专利的许可原则和指南》CWA17431。
同样是在2019年6月,以苹果支持的ACT和FSA为发起方,联合了大众、宝马、谷歌、思科等企业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核心原则和方法》CWA95000。
两份报告反应了两个阵营诸多不同观点,其中就包括许可层级,费率计算方法和保密协议NDA等。
IP Europe组织甚至在去年12月9日,还在官方发布了一篇反对FSR提出的“人人都有许可证”论点的文章。
可见两个阵营在这个问题上,针尖对麦芒的态势。
有关这两派的各持己见的观点,实际上也有很多的学者、研究机构和协会来各自支持,各种论文和论坛对各自所持理由的合理性分析也越来越多。
但是我们今天想跳出理论研究和学者声音,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一下,为何会产生这样的分歧。
2017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高通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期间收集了近50名证人的证词并审查了250多份证据,其中很多涉及高通内部的一些证据和证词。就像本文开篇的内容一样,从中可以更清楚的看出,在学术争论之外,这个争议点,在商业上似乎是个更简单的问题。
说白了,就是利益问题,向价值最大的实体手机制造商收费,比向芯片制造商收费能收更多的钱。同时,考虑到专利权用尽的问题,高通一直反对向Intel和联发科授权,就是如果一旦向其它芯片厂商授权基带芯片专利,那根据专利权用尽的规定,高通将不能再向手机制造商OEM收取专利费,所以这是高通模式的核心价值。
这一点在据传是“高通税”的设计师,时任高通公司律师Steve Altman(2005年任高通总裁)在2004年回应Intel的Maloney和时任高通CEO的雅各布斯有关是否更改现有许可计划,以便让Intel获得高通的专利许可时,拒绝了Intel的请求:理由是这将对高通公司许可计划(包括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很大一部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同意这一提议。
也就是说Altman承认高通公司不能同意专利权用尽,因为这样做会减少QTL的许可收入。
高通的更多理由,可以通过以下地方法院判决书看到更详细的内容:
1. 维护手机授权模式,防止专利权用尽,停止向竞争对手发放SEP许可证
当美国国税局问及高通公司停止向竞争对手发放SEP许可证的决定是否是一项“商业决定”时,QTL高级副总裁马夫·布莱克(Marv Blecker)表示同意:“哦,不止这些,不止这些。这是一种轻描淡写的说法。”Blecker告诉美国国税局,授权竞争对手将“有可能威胁到我们在手机层面的整个收入流。”
2. 诺基亚和爱立信效仿高通,诺基亚甚至违背既往秉持的原则,因为是有利可图的
诺基亚和爱立信同期的文件和声明与诺基亚和爱立信拒绝许可调制解调器芯片供应商的自私自利和为诉讼辩护相矛盾。
总结
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不向最高法院申请高通公司案件复审后,代理主席丽贝卡·凯利·斯劳特发表了以下声明:
“鉴于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面临着巨大的阻力,联邦贸易委员会不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审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高通公司案中的裁决。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陈述这一案件方面做得非常出色,我仍然相信地方法院关于高通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结论是完全正确的上诉法院错误地做出了相反的结论。如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其他执法机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大胆地执行反垄断法,以防止主导企业的滥用行为,包括在高科技市场和涉及知识产权的市场。我特别担心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反竞争或不公平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密切监测这一领域的行为。”